(2015年卷一第58题)在设计构思相同的情况下,下列哪组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

admin2018-06-28  37

问题 (2015年卷一第58题)在设计构思相同的情况下,下列哪组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

选项 A、彼此相似的两个电饭锅
B、材质相同的餐桌和餐椅
C、同一商家出售的浴缸和沐浴房
D、沙发和可放在沙发上使用的靠垫

答案A,B,D

解析 《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A.选项A“彼此相似的两个电饭锅”属于前述规定中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
    B.选项B“材质相同的餐桌和餐椅”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属于第06大类“家具和家居用品”这一类别,且习惯上成套出售或者使用.在设计构思相同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故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
    C.选项C中的“浴缸和沐浴房”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属于第23大类“流体分配设备、卫生设备、加热设备、通风和空调设备、固体燃料”这一类别,但是即使在设计构思相同的前提下,“同一商家出售”并不等同于该两件商品成套出售或使用,因此,选项C不可以合案申请。故选项C错误,不符合题意。
    D.选项D“沙发和可放在沙发上使用的靠垫”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属于第06大类“家具和家居用品”这一类别,且习惯上成套出售或者使用,在设计构思相同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故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mCHC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