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5日,李某与同事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斗殴,在斗殴中李某将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王某为此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对轻伤的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合议庭于是休庭,指定某省人

admin2012-06-25  27

问题 2004年7月5日,李某与同事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斗殴,在斗殴中李某将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王某为此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对轻伤的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合议庭于是休庭,指定某省人民医院重新鉴定。后李某提出反诉,提出自己也在纠纷过程中受轻伤,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问题:(1)指出本案在处理程序上存在的问题。(2)本案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本案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有:①在管辖上面存在问题。本案应当由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只在有必要的时候,上级法院才审理由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②对人身伤害鉴定结论有异议而进行重新鉴定时,应当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而不是由法院指定某省人民医院进行。(2)本案反诉能够成立。李某也受轻伤,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而且李某的轻伤,是在与王某的斗殴过程中造成的,与王某诉李某案件有关,反诉的对象就是自诉人王某。这些条件具备了反诉成立的条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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