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1日接到多家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报告,下列哪些公司的申请依法不应被批准?

admin2014-05-30  21

问题 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1日接到多家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报告,下列哪些公司的申请依法不应被批准?

选项 A、甲公司上次发行股票时因故未能募足
B、乙公司2002年度亏损
C、丙公司预期利润率略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D、丁公司上年度未按时公布报表被交易所通报

答案A,B,C

解析 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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