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王某、杨某等人于2006年1月1日设立成立的。王某持有公司的200股,杨某持有300股。杨某经过董事会选举当选为公司的董事长,王某成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之后,公司发生了如下事实: (1)王某在2006年3月2日将所持新天公司的4

admin2013-05-04  29

问题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王某、杨某等人于2006年1月1日设立成立的。王某持有公司的200股,杨某持有300股。杨某经过董事会选举当选为公司的董事长,王某成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之后,公司发生了如下事实:
   (1)王某在2006年3月2日将所持新天公司的40股的股份转让给了杨某。
   (2)公司于2006年4月6日,利用公司资金设立了两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友田有限责任公司和谊天有限责任公司。
   (3)友田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交付给交易对方高某一张面额为5万元的银行汇票。该汇票被高某涂改成面额为15万后转让给了肖某。肖某在被拒绝承兑后向友田公司追偿,友田公司由于财务紧张无法支出该笔金额。
   要求:
   (1)王某将其股份部分转让给杨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公司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
   (3)友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多少的汇票责任?
   (4)肖某可否在友田公司无法支付的情况下,以其为新天公司下设的一人公司为由直接向新天公司要求支付?

选项

答案(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王某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高级管理人员,其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25%),在这方面是符合规定的。但同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以王某作为发起人其所持有的股份在2007年1月1日之前是不得转让的。 (2)有效。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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