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17年8月1目的银行承兑汇票,A公司在票据正面写明“本公司不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的责任”。后X银行依法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

admin2019-03-10  25

问题 2017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17年8月1目的银行承兑汇票,A公司在票据正面写明“本公司不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的责任”。后X银行依法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
    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票据买卖事实不知情。D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以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因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
    5月,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6月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8月3日,G公司向X银行提示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支付。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记载“不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的责任”是否会导致出票行为无效?并说明理由。
    (2)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D公司能否因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在装修工程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5)若C公司将汇票背书给D公司时注明“不得转让”,会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6)在X银行拒绝付款时,G公司应如何证明其是票据权利人?

选项

答案(1)不会导致出票行为无效。A公司记载的该事项属于记载无效事项。根据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基于此规定,如果出票人在票据上表明不承担汇票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行为仍然有效,但是该记载无效。 (2)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票据的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在本题中,B公司将该汇票卖给了C公司,背书行为无效,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3)D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虽然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背书行为无效,被背书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他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受让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在本题中,不知情的D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 (4)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在本题中,D公司背书时记载的“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属于附条件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5)若C公司将汇票背书给D公司时注明“不得转让”,C公司对后手D公司以后的被背书人(E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6)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应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在本题中,G公司应当证明:E公司与F公司发生了吸收合并,E公司被注销登记,E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F公司承受。那么尽管票据不连续,但相关证据证明了E公司与F公司之间权利转移的事实,G公司就可以主张票据权利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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