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主要根源是( )。

admin2007-09-01  38

问题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主要根源是(    )。

选项 A、犯罪的一般客体
B、犯罪的同类客体
C、犯罪的直接客体
D、犯罪的对象

答案B

解析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根据一般客体无法进行犯罪分类。而直接客体就是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仅仅是阐明该具体犯罪,不能说明其他犯罪。犯罪对象相同的犯罪并不一定就是犯罪性质相同的犯罪。因此都不是犯罪分类的依据。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按照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型,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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