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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
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
admin
2018-07-27
21
问题
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2015年卷三95~97题)
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付某参加(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所居地位是:
选项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证人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诉讼参与人。《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五环公司的业务员,代表五环公司与四海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五环公司和四海公司,所以合同纠纷的主体也是上述两者。《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付某不是纠纷当事人,作为知道案情的个人,应当成为案件的证人。A、B、C三个选项都是当事人,都是错误的。因此,只有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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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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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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