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朋友在酒店聚餐时不慎将其佩戴的一块价值5万元的“劳力士”牌手表丢失。该表被酒店服务员拾得后交给了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遂发布了失物招领公告。由于在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该公安机关即按照有关规定将该表交拍卖行进行拍卖,乙通过拍卖买下该手表。两年后,

admin2011-09-29  51

问题 甲与朋友在酒店聚餐时不慎将其佩戴的一块价值5万元的“劳力士”牌手表丢失。该表被酒店服务员拾得后交给了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遂发布了失物招领公告。由于在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该公安机关即按照有关规定将该表交拍卖行进行拍卖,乙通过拍卖买下该手表。两年后,乙游泳时,将该表放于更衣室,被丙偷走。随后,丙将该表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某朋友丁,但丁并不知该手表为丙盗窃所得。后来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丙供述了其盗窃上述手表并出售的事实。公安机关遂要求丁将该手表交出,并发布了认领公告。公告期内,甲、乙均前来认领。公安机关根据乙当时的报案记录、丙的供述等线索确定该手表的失主为乙,遂让乙将该表领走。但甲提出他是该手表的真正所有权人,并出示了购买发票。丁此时也提出该手表是自己花钱买来的,要求拥有该手表。甲、乙、丁三方为此争执不下,甲和丁均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该手表的所有权。(2008年案例分析第7l一74题)
丁从丙处购得该手表的行为属于(     )。(2008年案例分析第72题)

选项 A、善意取得
B、无因管理
C、无效民事行为
D、侵权行为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以及善意取得制度。丁从丙处购买手表的行为并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丁购买手表的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另外,丁与丙之间显然也不存在无因管理关系。故选项A、B错误。《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丙将窃得的手表卖给丁,性质上属于无权处分。因该买卖合同未得到乙的追认,故应为无效合同。因此,选项C正确。丁从丙手中购买手表时,并不知该表系丙盗窃所得,故其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构成侵权行为。所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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