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周某系甲市某国有企业领导。2012年5月25日,周某受朋友邀请到某省乙市H区参加技术交流会议。26日晚10时许,周某独自一人走在路上,路过“情人桥”时遇到打扮的花枝招展的刘某。刘某主动与周某搭讪,周某知道其身份是夜郎女,谈好价格后,将刘某带到其酒店住

admin2015-09-16  23

问题 案情:周某系甲市某国有企业领导。2012年5月25日,周某受朋友邀请到某省乙市H区参加技术交流会议。26日晚10时许,周某独自一人走在路上,路过“情人桥”时遇到打扮的花枝招展的刘某。刘某主动与周某搭讪,周某知道其身份是夜郎女,谈好价格后,将刘某带到其酒店住处,恰巧当地进行扫黄大行动,当场抓获,并扭送至乙市公安局H区分局。在H区分局接受讯问时,周某以化名为“邵黄”,诡称自己是甲市个体户,气焰极其嚣张。讯问其的治安民警何某、林某见其态度恶劣,于是好好“伺侯”了周某,造成周某多处瘀伤。5月27日,乙市公安局H区分局认定邵黄(周某)嫖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执行行政拘留。周某所在单位因周某下落不明,四处寻找,5月28日,发现周某被关押在乙市公安局拘留所,5月29日将其保释。
    问题:
如果在一审期间,H区公安分局找到了酒店的服务员、前台接待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H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选项

答案不合法。法律不能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即,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本案中,一审期间,H区公安分局又向证人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合法。法院不可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为合法的依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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