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3-11-01  19

问题 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D

解析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既是其他共有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出售共有财产份额的共有人的义务。
运用这项原则的条件是:
(1)共有人出售自己的财产份额;
(2)其他共有人的购买条件与他人的条件同等;
(3)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共有人在接到通知后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不作出答复,就丧失了优先购买权。
    此外,依据《民通意见》第118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属于按份共有,又出租给了丙。因此,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时,就存在两个优先购买权,即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和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1项规定,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候,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乙的优先购买权优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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