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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
(2016年)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
admin
2018-06-22
22
问题
(2016年)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人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问题:
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
选项
答案
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明知钱某没有死亡,却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显然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对钱某的死亡也起到了作用。即使认为赵某对钱某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但由于钱某不对抢劫负责,也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孙某就是利用过失行为实施杀人的间接正犯: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或故意的抢劫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则孙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
解析
首先定性孙某的行为性质,由于孙某加入犯罪的时间是在赵某已经将被害人钱某重伤昏倒后,因此不需要对前面的行为负责。孙某明知钱某活着,却依然参与掩埋钱某,并且催促赵某动作快,致钱某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那么孙某具体是间接正犯,还是狭义共犯中的帮助犯呢?需要判断赵某的行为性质。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成立的重要条件,一方故意一方过失是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但是可能成立间接正犯。如果认为赵某的后一行为单独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那么赵某无法与孙某成立共同犯罪,孙某让赵某加快速度掩埋被害人钱某就是在利用赵某的过失行为支配着故意杀人的进程,符合间接正犯的支配性要求,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如果认为赵某在整体上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则孙某属于承继的共犯,在赵某故意杀人中起到帮助作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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