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沈某和邻居高某向来不合。某日深夜,因高某家的狗叫声太大影响其休息,沈某到高某家进行协商。由于两人平日积怨已深,沈某一怒之下举起手边的盆栽,用力砸向高某头部,高某血流不止,晕倒在地。沈某见高某家无人,匆忙将盆栽的碎片收拾干净后逃走。第二日,高某的妻子赵

admin2014-07-01  23

问题 案情:沈某和邻居高某向来不合。某日深夜,因高某家的狗叫声太大影响其休息,沈某到高某家进行协商。由于两人平日积怨已深,沈某一怒之下举起手边的盆栽,用力砸向高某头部,高某血流不止,晕倒在地。沈某见高某家无人,匆忙将盆栽的碎片收拾干净后逃走。第二日,高某的妻子赵某回家后发现高某已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赶到现场。侦查人员为了尽快破案,利用午饭时间在沈某家附近的一家快餐店询问了证人邓某,邓某称案发日曾听到楼下的高某家传来争吵声,并听出是沈某的声音。邓某因为害怕遭到报复,请侦查人员为其作证的行为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公安机关对沈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指令沈某妻子赵某作为其保证人,并责令沈某交纳了保证金。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将其从高某家带出的盆栽碎片扔到附近河中。公安机关发现之后,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沈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材料不充分,在另行对案件进行侦查后,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决定对保证人赵某罚款l000元。案件提起公诉后,沈某被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沈某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决定本案不开庭,在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提审沈某之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核准了死刑判决,在该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派本院法警对沈某执行了死刑。
   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着哪些错误?请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本案中,侦查机关的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1)在沈某家附近的快餐店询问证人邓某。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在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进行。 (2)不应当拒绝邓某为其作证行为保密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证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对其身份及作证行为保密。 (3)对沈某的取保候审同时采用保证人和保证金的方式,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但木得同时使用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方式。 2.本案中,检察机关的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1)在审查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不应对该案另行侦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应当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2)不应做出对保证人罚款的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应当由公安机关做出。 3.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判处沈某死刑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本案中,二审法院的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1)对本案决定不开庭审理是错误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死刑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2)由二审法院核准对沈某的死刑判决是错误的。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最新规定,白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解析     1.(1)《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可见,询问证人只能在以下4个地方进行:证人所在单位、证人的住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本案中,侦查人员在沈某家附近的快餐店询问证人邓某,不符合法律规定。
   (2)《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根据此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必须为证人保密。本案中,侦查机关不应拒绝证人邓某为其保密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审判阶段,证人没有要求为其姓名保密的权利,因为证人需要到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对因故不能到庭的证人,其证言也需当庭宣读。
   (3)《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决定对沈某取保候审时,指令沈某妻子赵某作为其保证人的同时,又责令沈某交纳了保证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2.(1)《六机关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不应对沈某一案另行侦查,其认为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不足的,应当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六机关规定》第22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做出……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不应做出对保证人赵某罚款的决定,该决定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做出。
   3.《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判处沈某死刑的同时,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l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根据这一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二审法院对于沈某提出的上诉,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该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此次修改是我国20多年来在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上最重大的改革,是尊重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一步。考生对于有关死刑案件的新的司法解释和法律修正案应当注意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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