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当事人陈述的性质与功能谈谈自己的看法。(武汉大学2005年考研真题)

admin2016-05-05  52

问题 请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当事人陈述的性质与功能谈谈自己的看法。(武汉大学2005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是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在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往往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如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诉讼请求或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陈述,关于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的陈述,关于证据来源的陈述,关于案件的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等等。 在上述内容中,可能成为诉讼证据的,只是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通常是发生争议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承担者,亲身经历了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对案件事实了解得最清楚。但是另一方面,当事人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受利害关系的驱使,当事人很有可能做出不真实的、对自已有利的陈述。例如,为了获得胜诉,当事人可能故意夸大或缩小事实,甚至主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正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和当事人与事实关系的两面性,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性与虚假并存的特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陈述的情况不同,证据效力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证明的效力。当事人如果在诉讼中以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方式做出了不利于己的陈述,该陈述一般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证明的效力。 2.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所作的对自己有利的陈述,经其他证据证明为真实后,法院可以把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一。 3.不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所作的有利于己的陈述,如果未得到其他证据证实,法院不得将该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陈述也就无任何证据效力。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反复强调。如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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