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2-08-12  25

问题 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双方的债务符合抵销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理论,对于诉讼时效已过的债权,在性质上属于自然债务,在进行法定抵销时,只能作为被动债权,而不能作为主动债权。因为对于自然债务而言,债权人无权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但是债务人自己履行是可以的,不会作为不当得利对待。因此对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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