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以作为征收理由的“公共利益”有( )。

admin2013-02-21  26

问题 根据《宪法》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以作为征收理由的“公共利益”有(          )。

选项 A、某商业银行办公楼的建设
B、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
C、某公立学校教学偻的建设
D、政府规划的小商品批发城的建设

答案B,C

解析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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