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下列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6—卷二—35,单)

admin2014-02-25  23

问题 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下列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6—卷二—35,单)

选项 A、退回补充侦查应在1个月以内侦查完成   
B、退回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C、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D、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答案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A、B项正确,不选。
   根据《高检规则》第385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 1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所以,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加起来不得超过2次。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依题意本题应选C项。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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