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某强奸案的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王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王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辩护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案发之前,被告人向被害人寄送的信件。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某强奸案的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王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王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辩护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案发之前,被告人向被害人寄送的信件。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
2009-04-23
36
问题
某强奸案的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王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王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辩护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案发之前,被告人向被害人寄送的信件。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谈话笔录和信件均属书证
B、证人王某必须出庭接受质询,否则谈话笔录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C、辩护人如果未经法院的批准,向被害人收集信件的行为不合法
D、辩护人找王某调查未经办案机关批准,不合法
答案
1,2,4,8
解析
从证据的分类角度讲,谈话笔录是书面的证人证言,而信件则是典型的书证,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根据《高法解释》第141条的规定,证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询,故B选项表述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5条同样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同时,该条还指出,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所以,由于这是辩护律师向被害人、证人调查取证,不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CD两选项应当选择。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四选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qn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判决、裁定不能够在澳门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是: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某公司以CIF价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食品2000箱的合同,A国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办理了结汇,货到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该批货物中的342箱食品所含的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50箱食品受潮
1790年在英国发生了一起案件,一对夫妇准备离婚,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产生分歧。依据英国原来确定的一个先例,当时的情况下孩子归父亲抚养,但依据衡平法院的审判实践,孩子应当归母亲抚养。关于此案的处理哪一项是正确的?
A国大有公司与B国小林公司(营业地在B国)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大有公司交付货物以后,小林公司将该货物转售到C。一些主体向小林公司就A国大有公司交付的货物提出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请求,大有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是: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何种情况下必须辞职?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的表述中,下列不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分析判断中有哪些是正确的?()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随机试题
革命统一战线的基础是()。
下列不属于医师美德的是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2012年6月真题]
关于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与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区别,错误的陈述是()。
办公室的明度指标应能给人以()。
大伟因交通意外导致下肢瘫痪,外出需以轮椅代步。为使大伟重新融入社会,社会工作者小林采用职业康复的方法帮助他,小林实施职业康复服务的第一个环节应是()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生物性需要的是()。
马克思创立马克思主义哲学时,吸收了被列宁称之为“基本内核”的哲学思想,该思想的创立者是()。
下列关于ADSL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A、Ithasbeenthebestsellerforweeks.B、Itadvisespeopletochangethemselves.C、Itisbeingsoldataverylowprice.D、Itd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