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调制度》中,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常用的限定方法有:(1)定义法;(2)列举法;(3)详列法;(4)排他法。

admin2009-01-15  21

问题 在《协调制度》中,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常用的限定方法有:(1)定义法;(2)列举法;(3)详列法;(4)排他法。

选项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析 归类总规则一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这里有两层意思:第一,只有按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确定的归类,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第二,许多货品可直接按目录条文规定进行归类,而类注、章注的作用在于限定类、章和品目的商品范围。在《协调制度》中,常用的限定方法有:定义法、列举法、详列法和排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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