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在被告乙(某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电热水淋浴器。后甲又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多功能漏电保护器。某晚,甲方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被按键漏电击中,整个右手烧伤,送医院抢救,被截除小指拇。为此,甲先与乙交涉,要求赔偿。乙方称:负责应由生产者承担

admin2013-02-27  49

问题 原告甲在被告乙(某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电热水淋浴器。后甲又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多功能漏电保护器。某晚,甲方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被按键漏电击中,整个右手烧伤,送医院抢救,被截除小指拇。为此,甲先与乙交涉,要求赔偿。乙方称:负责应由生产者承担,乙无过错,拒绝赔偿。甲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乙、丙、丁,要求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三方负连带责任,赔偿损失。乙辩称,该电淋浴器只属本公司销售,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与销售者无关。丙辩称,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产品责任事故,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而可以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丁的漏电保护器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丁辩称,甲违反有关说明书的警示说明,违反安装说明,擅自安装超大功率电器,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亦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丙的产品存在质量的问题。法院在调查中,经技术监督局对电热水淋浴器、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认定:(1)电热水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淋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试分析:
(1)乙作为销售者是否应予赔偿,承担责任,为什么?
(2)丙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丁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乙方作为销售者,虽无过错,但也应先行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因该产品的缺陷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进行追偿。 (2)丙方生产的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并且已造成了使用者的人身损害。依据严格责任原则,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丁方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缺陷,与造成受害人损害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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