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是一名17岁的待业青年,经常参与盗窃、赌博等违法活动。1999年8月,因在外赌博欠债2000余元,为筹赌资,意欲行窃。方于某日夜晚乘父母熟睡之机,拿走其父的钥匙,潜入其父办公室,从抽屉里拿走私人存折一个和现金1000元,次日托另一青年从银行取现款500

admin2012-09-10  33

问题 方某是一名17岁的待业青年,经常参与盗窃、赌博等违法活动。1999年8月,因在外赌博欠债2000余元,为筹赌资,意欲行窃。方于某日夜晚乘父母熟睡之机,拿走其父的钥匙,潜入其父办公室,从抽屉里拿走私人存折一个和现金1000元,次日托另一青年从银行取现款5000元,然后到外地挥霍,方父得知儿子偷走存折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下列关于方某行为性质的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方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方某对家庭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一定的支配权,这类事情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家庭财产关系也不是刑事案件侵害的客体
B、方某的行为按照刑法的原则和精神,对以家庭成员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应不告不理
C、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家庭财产共有关系和家庭秩序,也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追究刑事责任
D、方某的行为虽然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但盗窃的是家庭共同财产,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答案1,2,8

解析 本题所述情况属于家内盗窃,是否构成犯罪,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方某是无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不是家庭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其父母只承担着抚养教育的义务,所以方某偷存折的行为应视为窃取,而且方某是潜入其父办公室偷走存折和现金,并且数额较大,从其窃取的目的看是为了挥霍,而不是用于家庭的共同利益,具有非法占用的故意,所以构成盗窃罪。至于选项B所述,没有法律根据,我国立法对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范围作了严格的规定,不能随意扩大范围。选项D所述,也不符合案情,窃取的既不是共同财产,也不是情节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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