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融资租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实收资本2亿元。2018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业务(1)与乙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设备不含增值税租赁费为每年50万元,每年1月10日支付当年的租赁费用,

admin2019-11-06  36

问题 甲公司为融资租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实收资本2亿元。2018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业务(1)与乙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设备不含增值税租赁费为每年50万元,每年1月10日支付当年的租赁费用,该租赁设备系2015年购入。业务(2)与丙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将其加工设备融资租赁给丙公司,租赁期限10年,设备租赁费为每年200万元,每年1月10日支付当年的租赁费用,租赁期结束后该设备归丙公司所有。业务(3)与丁公司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以4 000万元购入丁公司的设备,之后丁公司以每年900万元的租金、租赁期6年的方式将该设备回租,租赁期结束后设备归丁公司所有。该设备原值5 0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500万元,账面净值4 500万元。问题: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甲公司应如何纳税(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选项

答案业务(1),与乙公司签订的经营租赁合同,属于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每年1月10日收到全年租金时缴纳增值税,并缴纳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租金总额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1‰的印花税。 业务(2),与丙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属于租赁服务,标的物为动产,甲公司为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实收资本超过1.7亿元,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应该按照1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缴纳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租金总额按照“借款合同”缴纳0.05‰的印花税。 业务(3),与丁公司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6%。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实收资本超过1.7亿元,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缴纳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租金总额按照“借款合同”缴纳0.05‰的印花税。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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