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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22%。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双方约定将220万元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借款期限仍为1年,年利率仍为22%。2018年1月1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偿本息
2016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22%。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双方约定将220万元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借款期限仍为1年,年利率仍为22%。2018年1月1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偿本息
admin
2019-01-19
38
问题
2016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22%。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双方约定将220万元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借款期限仍为1年,年利率仍为22%。2018年1月1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偿本息合计1488.4万元。根据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乙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22%合法
B、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将220万元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C、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清偿本息合计1488.4万元
D、乙公司最多只能要求甲公司清偿本息合计1480万元
答案
C
解析
根据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甲公司最初借款本金为1000万元。借款期间为2年,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为480万元(1000×24%×2),因此,甲公司只需向乙公司支付本息1480万元。对超过的8.4万元,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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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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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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