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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
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
admin
2014-11-19
26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8年卷二第100题)
选项
A、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B、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
C、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D、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答案
A,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的一方,对于市国土局的变更土地登记行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项A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市土地局作出变更土地登记行为时,丙公司并不知情,因此其起诉期限应自它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时起算,但题干中并未说明丙公司的知悉时间,2008年3月3日也只是甲公司知道该变更行为的时间,因此丙公司的起诉期限不能按此时间计算,B选项错误;
本案中甲公司起诉的是市国土局变更土地登记的行为,而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虽与案件有关联,但并非本案审理的对象,因此C选项错误;
根据《证据解释》第22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本案中,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涉及变更登记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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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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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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