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是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擅自将坐落在城关镇北正街观音巷口北侧的临时营业棚改建成两层楼房。施工时,该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曾多次劝阻无效,洪某终将楼房建成,并进行营业。不久,县城区建设管理所依法对洪某的违章建房行为做出了处理,责令洪某在10日内拆除违章建筑。洪某

admin2008-12-16  23

问题 洪某是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擅自将坐落在城关镇北正街观音巷口北侧的临时营业棚改建成两层楼房。施工时,该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曾多次劝阻无效,洪某终将楼房建成,并进行营业。不久,县城区建设管理所依法对洪某的违章建房行为做出了处理,责令洪某在10日内拆除违章建筑。洪某在限期内未执行。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派人将洪某的违章建筑强行拆除顶层,在拆房时,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未通知洪某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对室内物品也没有清点保管,致使洪某经营的部分商品受损。洪某对县城区建设管理所的强行拆除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问题:
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县建设管理所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强行拆除洪某房屋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首先,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没有权力强行拆除洪某的违章建筑。强行拆除洪某的违章建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有两种:一是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二是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要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否则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因而其所实施的行为违法。   其次,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程序上也是违法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直接影响着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益,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本案中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既没有对强行拆除决定进行复核、通知当事人到场,也没有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妥善保管,这些都不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要求。   2.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应当负责赔偿给洪某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   县城区建设管理所虽然无权进行行政强制执行,但其行为属于执行职务。行政机关执行,但其行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造成公民、组织损失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赔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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