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可以( )

admin2009-03-14  35

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可以(    )

选项 A、直接向被害人收集有关证据
B、经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直接,向他们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C、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
D、查阅、摘抄、复制司法人员关于案件的讨论记录

答案4

解析 (1)关于辩护人向被害人或者证人的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做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据此,辩护人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事先取得: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辩护人向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以外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时,只需获得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即可进行。故此,选项A和B错误。(2)关于辩护人的阅卷权。《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据此,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仅限于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不及于全部案卷材料。根据《高检规则》第319条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六机关规定》第13条亦规定: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被告人会见、通信。据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阅卷权不同于审查起诉阶段,其阅卷的范围包括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全部材料。司法人员关于案件的讨论记录既不是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也不是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不属于律师的阅卷范围。故选项D不正确。(3)关于辩护人在法庭上运用证据的权利。本题主要涉及辩护人关于通知新的证人出庭的申请权。《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据此,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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