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指控和他人一同犯有抢劫罪,开庭时,本案的其他被告人都委托了辩护人,只有甲因家境贫困没有委托辩护人,据此法院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乙,但指定后甲表示乙年老体衰,不能够有效的帮助自己辩护,主张自行辩护,则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

admin2009-05-12  32

问题 甲被指控和他人一同犯有抢劫罪,开庭时,本案的其他被告人都委托了辩护人,只有甲因家境贫困没有委托辩护人,据此法院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乙,但指定后甲表示乙年老体衰,不能够有效的帮助自己辩护,主张自行辩护,则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只要甲一经提出,法院就应当准许
B、甲的理由不正当,法院不应准许
C、甲需要另行委托辩护人
D、法院应当为甲另行指定辩护人

答案A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辩护权从根本上讲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所以,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没有作出理由限制。一经提出,就应当生效。
又根据《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3种应当指定辩护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本案中的甲属于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情形,故而无论其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一旦其提出拒绝辩护,法院就应当准许,而无须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也无须其再行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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