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三30题,单选)

admin2018-06-23  29

问题 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三30题,单选)

选项 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
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
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可能是: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该上市公司的证券保荐人、承销商。据此,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并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因其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没有审查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对于上述三类责任主体又可以区分两种情形:
    第一,对于第三类主体,即保荐人、承销商,只对证券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因而,如果公司上市以后,披露年度报告时,保荐人、承销商就不再对其真实性负责,也就不存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
    第二,前两类主体,即上市公司董监高、控制股东,只要其对信息披露存在过错,无论是在证券发行前或者发行后都要承担责任。
    题目中所述的是上市公司上市以后的信息披露虚假情形,公司的监事、实际控制人和证券承销商均可能成为责任主体,故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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