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卷二真题试卷第99)

admin2017-03-01  31

问题 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卷二真题试卷第99)

选项 A、本案行政诉讼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B、法院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
C、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行政诉讼请求
D、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判决确认转让登记行为合法

答案A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5l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其中,第6项与本案有关,即行政案件的审理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行政诉讼应中止。本题中,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义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这一情形符合第6项规定,因此行政诉讼应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选项A的说法正确。选项B的错误较为明显。本题中出现的情形虽然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有关联和交叉,但不存在合并审理的条件。同时,根据第51条的规定,应中止行政诉讼,而不是将两起案件合并审理。此外,《行诉法解释》第6l条也对民事与行政的交叉审理作出限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本题出现的情形.并不符合这一规定。选项C、D考查的内容有相同性,都关系到民事审判结果对行政案件裁判的影响。选项C的正误判断要容易,因为王某是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法院撤销登记行为的,既然法院的民事诉讼判决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意味着王某的主张是成立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推定登记行为是违法的,法院应撤销登记行为,最低限度不能以此为由判决驳回王某的行政诉讼请求。因此,选项C屁然是错误的。选项D也是错误的,有两个理由:一是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不是登记行为合法的充分条件,换言之,登记行为的合法需要同时符合登记机关有法定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要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以及没有滥用职权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仅表明其符合登记要件之一,登记行为是否合法还要看是否符合其他条件。二是即使登记行为合法,法院在此情形下应当作出的是维持判决或是驳回王某诉讼请求的判决,而不是确认合法判决。《行诉法解释》第57条对确认合法判决作出限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本题未提供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综上,本题的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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