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某、乙某共同参加恐怖活动犯罪一案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法庭审判阶段,甲某的辩护律师可以( )。

admin2012-08-12  21

问题 被告人甲某、乙某共同参加恐怖活动犯罪一案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法庭审判阶段,甲某的辩护律师可以(  )。

选项 A、经人民法院批准,与被告人甲某会见
B、在会见甲某的时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监听
C、为了便于辩护,其同时接受乙某的委托
D、直接向被害人丙某收集有关案件材料

答案A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根据《刑诉解释》第176条第(9)项的规定,被告人死亡  《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因此,B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5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可见,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4l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见,D错误。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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