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集团公司拥有乙公司等5家全资子公司。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集团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集团项目组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集团审计策略,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集团项目组初步预期甲集团公司集团层面控制运行有效,并拟实施控制测试。  (2)乙公司为

admin2022-03-10  31

问题 甲集团公司拥有乙公司等5家全资子公司。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集团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集团项目组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集团审计策略,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集团项目组初步预期甲集团公司集团层面控制运行有效,并拟实施控制测试。
 (2)乙公司为甲集团公司重要组成部分,其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由来自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自行确定,集团项目组未对其进行评价。
 (3)丙公司为甲集团公司非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拟对其实施集团层面的分析程序,不利用丙公司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因此未对其进行了解。
 (4)丁公司为甲集团公司非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打算对其实施审阅程序,故没有确定该组成部分重要性。
 (5)戊公司为甲集团公司非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拟对其实施集团层面的分析程序。没有确定该组成部分的重要性。
 (6)己公司为甲集团公司非重要组成部分,基于职业怀疑态度。集团项目组仍然决定对其实施审计,但并未确定该组成部分的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集团项目组作出的集团审计策略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单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恰当。  (2)不恰当。如果基于集团审计目的,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审计工作,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在组成部分层面确定的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的适当性。  (3)恰当。  (4)不恰当。如果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审阅(也属于鉴证业务),应当确定组成部分重要性。  (5)恰当。  (6)不恰当。集团项目组既然已经决定亲自对该组成部分实施审计,就应该为该组成部分确定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并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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