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哪一种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上市终止的原因?( )

admin2015-01-29  49

问题 下列情形中,哪一种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上市终止的原因?(   )

选项 A、公司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B、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C、公司实施重大重组
D、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答案C

解析 我国《证券法》第55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Wpa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公司法题库法学类分类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