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6岁的女孩D,被34岁的邻居孙某奸污。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人孙某提出回避申请,要求合议庭担任记录的书记员回避,理由是该书记员是被害人亲哥哥的妻子。审判长认为该书记员一贯表现很好,办事公正,从不徇私枉法,因此拒绝接受被告人的回避申请,并当庭决定予以

admin2012-06-25  57

问题 年仅6岁的女孩D,被34岁的邻居孙某奸污。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人孙某提出回避申请,要求合议庭担任记录的书记员回避,理由是该书记员是被害人亲哥哥的妻子。审判长认为该书记员一贯表现很好,办事公正,从不徇私枉法,因此拒绝接受被告人的回避申请,并当庭决定予以驳回。法院继续审理并做出判决。判决宣告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之一,就是书记员不回避是违法的。问题:指出该案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选项

答案(1)书记员应当回避,不回避是不对的。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具有应当回避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就应当回避。该书记员,不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本人与本案也有利害关系,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因此不回避是不对的。(2)审判长拒不接受被告人回避的申请,以及当庭决定予以驳回和对案件继续审理等,都存在违反程序法的问题。首先,审判长认为书记员表现好等就可以不回避,没有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每一种应当回避的情形,都没有例外。其次,审判长无权决定书记员是否应当回避。有权决定这个问题的是法院院长。如果审判长是院长,决定驳回后,也应当允许申请人要求复议一次,不经过这一程序就继续审理也是不对的。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V7a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