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

admin2009-01-19  37

问题 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选项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1,8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多重国籍或双重国籍的人,以其有住所地或者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本题中大卫同时具有双重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因此应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所以A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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