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不懂法律,私自成立“安安保险公司”,使用假印章和变造的保险单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费。投保人竟络绎不绝,金某因此而收取了近100万元的保费。投保人发生险损时,金某也会理赔。金某的行为构成:

admin2009-04-23  36

问题 金某不懂法律,私自成立“安安保险公司”,使用假印章和变造的保险单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费。投保人竟络绎不绝,金某因此而收取了近100万元的保费。投保人发生险损时,金某也会理赔。金某的行为构成:

选项 A、保险诈骗罪
B、合同诈骗罪
C、非法经营罪
D、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答案4

解析 根据《刑法》198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本题中金某不具备主体资格,不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本案中,金某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订立非法合同并未意图不付出任何对价,这从金某也进行理赔中可以看出。所以,金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几种情形:(1)来轻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刑法修正案(一)》第8条增加此项);(4)其他严重扰乱巾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金某的行为属于上述第(3)项情形,因此,金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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