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证,连续多次致电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行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外方开来食

admin2013-09-18  32

问题 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证,连续多次致电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行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外方开来食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你认为我方应从此次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选项

答案我方应从此次事件中吸取两个教训:(1)开证行的简电通知没有法律效力,不应在收到简电本时就发货。(2)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时应及时提出修改信用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GnV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