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65题)

admin2016-05-08  31

问题 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65题)

选项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
B、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
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D、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答案A,B,D

解析 关于A选项,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关于B选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同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由此可知,香港的司法机关是各级法院,行使刑事检察工作的律政司属于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因此B选项说法不正确,当选。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5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的规定可知,关于特区基本法的解释问题:(1)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区基本法的解释具有全面性和最终性的特点。“全面性”体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基本法的所有条款,“最终性”体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具有终局效果。(2)特区各级法院也有权对基本法进行解释,但该解释权是有限的。比如特区法院的解释权来自于授权,而非固有的;该解释权只能在审理案件中进行:该解释权不仅针对基本法关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也可以针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但如果涉及有关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特区关系的条款,且对该条款的解释将影响到案件的判决时,特区终审法院的解释权要受到限制,亦即,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3)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解释不会对解释前已经生效的特区判决产生影响,只对以后的判决产生影响。(4)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前需要征询港澳特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据此,港澳特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区基本法,C选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D选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3款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决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然而,法律并未对决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主体进行规定。此处需要提醒考生注意,不可以适用《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得出由国务院决定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结论,因为特别行政区并不能直接等同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选项D错误,为应选项。
    陷阱点拨:本题的难点在于D选项。考生应当注意两点:第一,选项中所指的是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而非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不能适用《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相关规定,因此不能得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决定权。第二,由于特别行政区不能直接等同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也就不可以适用《宪法》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规定,推断国务院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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