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公司振往国外出差,临行前,甲将其自有房屋一套委托给朋友乙代为看管,为了方便管理,甲将该房屋的房产证等证件交给乙。由于乙向银行贷款需要抵押,便将甲的房屋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20万,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还款期限届至,乙无力偿还贷款,银行便将甲的房屋拍卖给丙。

admin2009-05-14  30

问题 甲被公司振往国外出差,临行前,甲将其自有房屋一套委托给朋友乙代为看管,为了方便管理,甲将该房屋的房产证等证件交给乙。由于乙向银行贷款需要抵押,便将甲的房屋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20万,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还款期限届至,乙无力偿还贷款,银行便将甲的房屋拍卖给丙。现甲回国,要求丙从其房屋中搬出。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

选项 A、丙属于善意第三人,应适用善意取得原则,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B、乙在未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将甲的房屋为自己贷款办理抵押,该抵押是无效的
C、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甲,丙的损失应由乙来承担
D、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甲,由于房屋是银行拍卖给丙的,因此丙的损失应由银行承担,银行承担之后可向乙追偿

答案1

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由此可推知,丙为善意取得人,丙通过拍卖取得所有权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甲的损失由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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