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A区的甲公司与上海B区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自动履行,甲公司遂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A区法院立案后委托乙公司所在地的B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B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早已

admin2013-06-09  43

问题 北京A区的甲公司与上海B区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自动履行,甲公司遂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A区法院立案后委托乙公司所在地的B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B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由B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
B、由B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
C、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D、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答案4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该司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在本题中,A区法院是委托法院,B区人民法院是受托法院,由于乙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当中止执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由A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因此,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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