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英国法的渊源。

admin2017-06-21  18

问题 试述英国法的渊源。

选项

答案(1)普通法。普通法指的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①“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一项原则。简单地说,遵循先例原则就是“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即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在现代英国普通法的实际运作中,这项原则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中具有不同的意义: 第一,欧洲法院在解释欧盟法时所作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都有拘束力,包括上议院; 第二,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有拘束力; 第三,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 第四,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均有拘束力;第五,所有下级法院均受以上高级法院判决的约束。 ②普通法最重要、对整个英国法律体系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所谓“程序先于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这个特征的形成与普通法的令状制有直接关系。 (2)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衡平法的特点包括:程序简便;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救济方法多样性;主要原则体现在“衡平格言”中。 (3)制定法。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4)其他渊源: ①习惯; ②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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