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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个人。甲向乙借款10万元,将自己的家用电器作为抵押,并与乙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登记。之后,甲又向丙借款10万元,将已经抵押了的家用电器转移丙占有作为质押。后来甲经营失利,无力偿债。其间,丙把家用电器损坏,交由丁修理,修理费用2万元,丙没有支
甲、乙、丙、丁四个人。甲向乙借款10万元,将自己的家用电器作为抵押,并与乙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登记。之后,甲又向丙借款10万元,将已经抵押了的家用电器转移丙占有作为质押。后来甲经营失利,无力偿债。其间,丙把家用电器损坏,交由丁修理,修理费用2万元,丙没有支
admin
2016-09-06
36
问题
甲、乙、丙、丁四个人。甲向乙借款10万元,将自己的家用电器作为抵押,并与乙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登记。之后,甲又向丙借款10万元,将已经抵押了的家用电器转移丙占有作为质押。后来甲经营失利,无力偿债。其间,丙把家用电器损坏,交由丁修理,修理费用2万元,丙没有支付2万元修理费,丁留置该家用电器。
问:(1)甲、乙之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质权是否有效设立?为什么?
(3)丁能否留置该家用电器?为什么?
(4)乙、丙、丁之间如何就该家用电器受清偿?为什么?
选项
答案
(1)甲、乙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该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为有效合同。至于是否办理登记并不是判断抵押合同效力的据(《物权法》第15条)。 (2)甲、丙之间质权有效设立,因为甲已经将家用电器作为质物移转给丙占有。 (3)丁有权留置该家用电器,因为丙没有支付修理费用。 (4)首先,丁优先于乙、丙受偿,因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留置权优先于抵权和质权受偿;其次,丙优先于乙受偿,因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办理登的抵押动产,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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