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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
2013-05-03
30
问题
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
B,C,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总则规定的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知识。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被判刑人进行政治活动,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对于剥夺政治权利需要考生掌握的主要知识点有:
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的下列权利: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
①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③由于政治权利是一国公民特有的权利,因而剥夺政治权利不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应该注意:
①对刑法分则无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②对分则明文规定可独立适用的犯罪,只能在情节较轻,不适宜判处主刑的情况下适用;
③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一旦选择独立适用,就不得再附加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按照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用图表表示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独立适用或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上5年以下
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与管制期限相等
政治权利的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减为有期徒刑的
刑期的计算:
①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刑期按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②附加适用时,如果主刑是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同时执行、同时期满;如果主刑是死刑或无期徒刑、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则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刑罚执行期间仍享有政治权利。 本题中选项A的错误在于将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任意泛化了。解答这类题目只能是完完全全对照法律条文,只要是条文中没有规定而选项中予以任意扩大解释的,一般是错误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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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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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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