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生活琐事与邻居邓某争吵,邓某不堪刘某辱骂,击打刘某面部,致刘鼻骨等部位受伤。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邓某对刘某以侮辱、诽谤罪提起反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5—卷二—75,多)

admin2014-02-25  39

问题 刘某因生活琐事与邻居邓某争吵,邓某不堪刘某辱骂,击打刘某面部,致刘鼻骨等部位受伤。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邓某对刘某以侮辱、诽谤罪提起反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5—卷二—75,多)

选项 A、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就两个诉讼在刘某与邓某之间进行调解   
B、刘某可在判决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诉,根据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C、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终止审理邓某的反诉   
D、如要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邓某的反诉   

答案A,B,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202条第1~2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1)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 6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本案的侮辱、诽谤案明显的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相应的可以适用调解。因此,A项是正确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2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由此,本案中的刘某可在判决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诉,但根据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因此,B项也是正确的。   
(3)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7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②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③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1条第①~②二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因此,D项的刘某如果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邓某的反诉是正确的,故C项是错误的。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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