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后甲胜诉,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关于重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47题)

admin2015-05-18  24

问题 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后甲胜诉,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关于重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47题)

选项 A、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无效,保全措施也应解除
B、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诉讼行为无效,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
C、重审时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应组成合议庭,李法官可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
D、若重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则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答案D

解析 本题是对重审的考查,民事诉讼法中对于重审并没有做集中规定,所以我们在解答此题时应首先明确重审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
    (1)重审适用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可知,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须为合议庭,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二是重审案件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即原独任庭或合议庭的人员均不得参与。本案中,李某作为原审独任法官不得参与重审合议庭。因此选项C错误。
    (2)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可知,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因此。选项D正确。
    (3)发回重审时原判的效力。发回重审以撤销全部原判为条件,但所谓撤销全部原判,只是针对原裁判的法律效力而言的,与原审审判过程中的审判行为、诉讼行为无关。所以A、B选项中是否需要解除保全或者重新指定举证时限,应分别按照法律对两者的规定判断,与撤销原判无关。因此,选项A、B错误。
    [陷阱点拨]  重审与提审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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