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对下列哪些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 )(司考.2008.3.89)

admin2016-05-05  28

问题 执行法院对下列哪些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    )(司考.2008.3.89)

选项 A、被执行人未发表的著作
B、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C、金融机构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D、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答案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由此,A和B中的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当选;《执行规定》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由此,C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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