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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admin
2017-05-25
32
问题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选项
答案
刑事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证据种类、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以及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规则体系。我国目前的刑事证据制度上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主要为: (1)亟待制定单独的刑事证据法。我国目前关于刑事证据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条之中,不但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而且许多国家通行的证据制度、证据规则等都没有规定。因此,应当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我国的刑事证据法。 (2)应确立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获取有关案件信息的一种活动。在实行控、辩对抗诉讼中,证据开示可以防止审判中出现以“证据突袭”等方式削弱对方进攻和防御的能力,这不但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而且可以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律师“阅卷难”等问题,从而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确立传闻证据规则,进一步完善证人作证的有关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没有规定不出庭作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又规定在法庭上可以宣读证人证言,这就使得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非常低,直接影响到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审判效果。因此应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明确证人作证原则的例外,并且应规定证人宣誓制度、证人补偿制度、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制度等。 (4)确立沉默权制度。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面对司法人员的讯问,所享有的不被迫自证其罪而保持沉默的权利。为从根本上消除非法取证行为,有必要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一 (5)关于证明标准的问题。我国现行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由于过高、过严而难以达到,因此有必要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6)关于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种类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该定义实际上指的是证据材料,而不是法院据以定案的证据,因此应当予以完善。此外,我国目前法定的证据种类有七种,对于“电子证据”没有规定,而且证据分类的标准不是很科学,可考虑美国的做法,将证据划分为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和书面证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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