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深圳市汇丰信用社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体金融企业,其理事会是经营决策权力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聘任并报深圳银监局审查任职资格合格。2005年11月15日,该信用社主任纪某因受贿罪被逮捕,由副

admin2010-06-20  30

问题 案情:深圳市汇丰信用社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体金融企业,其理事会是经营决策权力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聘任并报深圳银监局审查任职资格合格。2005年11月15日,该信用社主任纪某因受贿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和某负责日常工作。和某在负责工作期间,擅自转股26.5万元,越权扩股8万元,私自发放股金证30万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乱。理事长肖某于2006年4月15日要求深圳银监局批准免去和某的职务,未得到答复。2006年10月29日深圳银监局书面通知该信用社,委派深圳银监局艾某主持汇丰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但未告知该信用社起诉权。2008年5月29日,汇丰信用合作社理事会以深圳银监局派其工作人员负责信用社的日常工作,严重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为由,以汇丰信用合作社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深圳银监局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深圳银监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判决:撤销深圳银监局2006年10月29日的书面通知;深圳银监局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
问题:
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情形,且侵犯了原告经营自主权。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正确。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书面通知,是正确的。因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城市信用社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不是中国银监会及其银监局的附属机构,只是受中国银监会及其银监局的监督管理。本案中,深圳银监局委派艾某主持汇丰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侵犯了汇丰信用合作社的人事管理权和经营决策权,是违法的。

选项

答案二审法院的审理对象包括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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