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一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方便管理和对外经营,甲、乙、丙共同约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甲作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下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dmin2008-05-12  23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一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方便管理和对外经营,甲、乙、丙共同约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甲作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下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选项 A、甲依照约定向乙、丙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B、甲经过乙、丙同意,自己又与丁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甲经过乙、丙同意,将自己的电脑、复印机卖给合伙企业
D、甲拒绝了丙随时查阅账簿的要求,认为自己3日前才向合伙人汇报了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丙频繁查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答案AC

解析 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故A选项正确;C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因此,正确答案是选项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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