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李某为一附庸风雅之富商。张某谎称已得到晋朝大书法家王羲之《兰亭序》正本,李某欲据为己有,便与张某达成买卖王羲之《兰亭序》正本的合同。合同约定,该《兰亭序》正本以100万元成交,在交付并经专家鉴定之前,李某预付20万元,余下80万元待专家鉴

admin2016-04-14  46

问题 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李某为一附庸风雅之富商。张某谎称已得到晋朝大书法家王羲之《兰亭序》正本,李某欲据为己有,便与张某达成买卖王羲之《兰亭序》正本的合同。合同约定,该《兰亭序》正本以100万元成交,在交付并经专家鉴定之前,李某预付20万元,余下80万元待专家鉴定之后补付。李某如约预付20万元,张某向李某交付《兰亭序》正本,后经专家鉴定,该《兰亭序》正本为明朝某一无名氏的伪作。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
李某能否请求张某赔偿损失?为什么?

选项

答案由于该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因此,李某是否可以向张某主张损害赔偿,关键要看李某是否在法定1年除斥期间内主张撤销权,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撤销权,则该买卖合同转化为无效,李某可以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张某赔偿李某基于达成买卖合同所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李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买卖合同一直有效,此时李某无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解析 本案例涉及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第52条(无效合同)、第54条(可撤销合同)、第55条(撤销权的行使)。本案例较为简单,只要掌握了可撤销合同,就可以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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