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刘某提出办案人员张某与该洗浴中心有经济往来且关系甚密,要求其回避,公安局负责人同意了该申请。那么张某已参与的侦查活动是否有效?( )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刘某符合逮捕的条件而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admin2009-05-12  23

问题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刘某提出办案人员张某与该洗浴中心有经济往来且关系甚密,要求其回避,公安局负责人同意了该申请。那么张某已参与的侦查活动是否有效?(   )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刘某符合逮捕的条件而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B、对刘某应予逮捕,但刘某拘留后突患急性肝炎,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决定保外就医
C、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不符合逮捕条件,但认为刘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D、由于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查清刘某的身份与地址,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答案B,C,D

解析 依据《高检规则》第88、89、90、92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86条、第87条规定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1)不符合本规则第86条、第87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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