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申请文件提出了主动修改,下列哪些修改是允许的?

admin2011-07-20  18

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申请文件提出了主动修改,下列哪些修改是允许的?

选项 A、修改明显错误的产品名称
B、根据其他视图的表达,将左视图与右视图的视图名称对调
C、删除简要说明中关于产品内部结构的描述
D、删除简要说明中关于产品技术效果的描述

答案A,B,C,D

解析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0节中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是指修改后的外观设计与原始申请文件中表示的相应的外观设计相比,属于不相同的设计。在判断申请人对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时,如果修改后的内容在原图片或者照片中已有表示,或者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认为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题中,修改明显错误的产品名称,根据其他视图的表达将左视图与右视图的视图名称对调,删除简要说明中关于产品内部结构的描述,以及删除简要说明中关于产品技术效果的描述,都不会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故该种修改是允许的,A、B、C、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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